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六)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做好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做到全面、科学、规范和便于查询,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水平。
  五、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做到既依法公开,又严格保密。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落实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对《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