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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做到有章可循。
  (三)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认真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不断完善设施,方便查询。
  (六)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是严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规范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暂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程序规范、应对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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