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
《条例》和
《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厅(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
《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经保密审查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