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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及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
  (二)组织考核;
  (三)综合考核;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改正;
  3.通报批评;
  4.处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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