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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No.

  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信息名称审查内容信息提供
  部门(单位)
  意见

  签字:
  年月日保密审查
  机构意见

  签字:
  年月日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备注: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080001。

淄博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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