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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淄博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4.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制作、审签过程中应注明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应定为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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