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乡镇(街道)建立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分级考核评估制度,通过开展定期督查考核和自查自评,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农办、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爱卫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具体实施。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各主要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公安、广电、旅游、林业、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地方负责、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组织妇女群众、青年团员、志愿者投入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中来;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行动。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任务落实到位,做到不推诿扯皮,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三)加大投入,改善设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落实。在硬件建设上,要加大投入,着重解决基础环境卫生设施配套不足和保洁清运不到位的问题。农村要按“美丽乡村”建设标准配备垃圾容器,修缮破损垃圾箱;将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长效保洁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考核范围,使村级卫生保洁制度化。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营造氛围。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卫生创建等,广泛发动群众,不断把行动推向深入。各地、各部门还要结合行动开展情况,及时编印工作简报,总结推广经验。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实现整洁行动的全面推进。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全程监督,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督查,对落实行动不力、进展缓慢、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进展和绩效情况。对农村“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每月检查进行排名,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此次活动成效和督查结果将列入市“美丽乡村”建设的年终考核,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