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停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4.已破产终结企业,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破产时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5.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完成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改制时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三)落实步骤
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从2011年起,分三批落实。正常运转的企业可一次性落实。
1.2011年落实: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兑现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且未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人员;2002年9月28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未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人员。
2.2012年落实: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未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人员。
3.2013年落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未落实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人员。
201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规定执行。
(四)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停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已破产终结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由企业确定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破产终结企业、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停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做好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落实养老扶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成立淄博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落实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