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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和所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项目单位能源消费量确定的可自行填写。 项目单位能源消费量无法确定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按照能源审计结果确定项目能源消费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要变动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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