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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经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节能备案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开工建设或与项目本体不一致的,其节能评估应当重新进行,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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