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清理长效机制,定期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按照同项整合、同类整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归并整合,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区县;对附加在法定许可项目上的前置审批事项,要尽可能地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逐一审核,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并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三)积极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一费制”。 推行“联合审批”和“一费制”,就是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的重点是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勘察现场,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市财政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统一收费窗口,变多次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实现审批与收费分离,杜绝人为的减免缓、乱收费和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实现网上审批和网上全程监控。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加强行政服务信息化系统的开发运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系统功能,实现部门与窗口、中心与窗口、窗口与窗口之间,以及市、区县、镇三级中心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现网上审批、远程申报和预审、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数据共享、电子监察等功能,构建涵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
(五)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级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平台,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设立便民服务点,镇和上级派驻机构的所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都要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检查指导,镇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进厅事项、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中心标识等“五个统一”的建设标准,做到机构定岗定责,人员落实到位;规章制度齐全,监督管理严格;办事程序规范,上下衔接畅通;办公设施达标,中心管理有序,切实提高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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