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恢复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落实75万亩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征占菜地的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占用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5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依法征收,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由市蔬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
(三)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一是加大对蔬菜标准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支持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建设。经验收合格,认定为市级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分别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支持蔬菜质量品牌化建设。对当年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和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支持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县、镇建设。对创建为市级蔬菜生产标准化区县、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二是加大蔬菜科技推广和质量安全建设支持力度。每年在全市支持推广5-8个先进实用的科技项目,支持市菜篮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日常检测活动。支持基层检测室和速测点建设,按照市、区县、建设单位1:2:2的比例,对购置的速测仪器进行补贴。三是加大对蔬菜产业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对重点蔬菜基地老旧棚室升级改造、市场升级改造、信息网络建设、蔬菜冷链物流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四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蔬菜产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政策性蔬菜保险工作,对蔬菜大棚投保农户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五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蔬菜产业。通过制定政策及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等,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发展蔬菜园区,开展蔬菜营销、加工等。
(四)用足用活土地政策,提高规模效益。一是依法完善设施用地审核手续。落实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精神,对蔬菜生产设施用地(含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农资存放、产品检测、产品分拣包装、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蔬菜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设施蔬菜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蔬菜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规模蔬菜基地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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