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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问题的通知》(淄委〔2010〕141号)精神,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按区级财政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市区财政分配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建设公共财政的客观需要,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有利于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发挥区域优势、实现快速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收入共享、比例分成。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市以下地方税收实行市区共享,按比例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与淄川区、周村区保持一致。
  2. 统筹兼顾、促进发展。以2010年为基期,在有利于促进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障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基本运转,保证淄川区、周村区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3. 加大投入、重点保障。市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成立初期的财力缺口给予定额补助。区内实现的专项收入按规定上缴省以上后,全额留归区级,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市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收入划分
  1. 共享收入划分。税务部门征管的市以下地方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作为市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实行总额分成。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
  2. 其他财政收入划分。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资源费、排污费及国有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市以下分成部分,全部为区级收入。
  (二)市与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
  市与区共享收入实行4:6分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①增值税,中央75%、市10%、区15%。②营业税,省20%、市32%、区48%。③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8%、市12.8%、区19.2%。④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0%、区15%。⑤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市40%、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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