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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在2012年3月1日后,均应采用自动化专用生产线生产各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有效降低玻化微珠等轻骨料破损率;同时应切实加强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无机保温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供应行为。
  七、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凡发现不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上述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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