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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县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县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椐省人防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办[2010]23号)和市政府《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清府[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城镇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扩建、改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首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六、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除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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