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部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主要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化工生产原料、废玻璃、废电池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但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报废机动车等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镇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作为特殊行业,其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