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州域内或自治州确定的政府采购、财政投资性项目、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同等标准条件下,应在当地采购。对于州内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面向当地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投标产品系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产品的,一律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给予优惠。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和缓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自治州地产名优特产品生产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开拓州内外市场资源,促进自主创新品牌发展,扩大销售。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吸纳当地劳动者的比例不得少于50%,少数民族比例不得少于30%,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中大中毕业生比例不得少于30%。对中小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员工、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按现行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其他就业政策补助。大力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围绕"六大"支柱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大力开展企业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企业直补制度。针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认定,财政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承担。
(六)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州政府许可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同时,加强效能建设,强化对企业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实行"保姆式"式服务,全程代办,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除自治区、州必须的评比检查之外,其他检查、评比一律不准擅自进行。在各县、市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违法投诉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
(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设立县(市)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鼓励福建、山西等援疆省市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参与我州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要运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风险补助,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各县(市)要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2011年全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 亿元,以后逐年增加。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发展壮大。也可利用社会资金或财政账户存款额增加,促使银行增加贷款额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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