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州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昌州政发[2011]1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自治州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坚持"两个可持续",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围绕做大做强做实"六大支柱产业",以市场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优势资源开发与建设,围绕大企业开展配套协作,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改善结构、提升层次,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今后5年内州属工业增加值保持30%的增长。规模以上企业达到700户,培育产值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120户。其中,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5户,产值50-100亿元企业15户,培育上市企业5户。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十二五期间技术改造投资年均递增30%。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大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专利项目。十二五期间全州累计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技术创新项目350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7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5家,创国家级品牌10个,自治区级品牌50个。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在以往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以股权进行出资或出质、以债权转股权出资。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放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需达到30%的比例。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新增注册资本的,可以不受30%货币出资比例限制,股东可以全部以非货币方式认缴全部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