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环境保护局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停产整顿,监督管理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指导协调县市环保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水利局
1.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2、按规定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监督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3.监督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三)农业局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二十四)文化体育局
1.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配合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畜牧兽医局
1.指导畜牧相关环节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畜牧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林业局
1.指导林业系统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直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十八)工商局
1.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九)广电局
1.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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