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卫生局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指导协调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十六)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6.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舍" 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自治州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州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八)民政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安全建设工作。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3.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监督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工时、休假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6.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国土资源局
1.指导督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申请(或要求)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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