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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发[2011]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结合实际,现将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部署、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组织事故调查,及时作出并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治州州长是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位副州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4.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5.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问责约谈。
  (二)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协助自治州州长做好全州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自治州州长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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