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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行、市银监局和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金融支持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的若干意见
(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铅蓄电池产业污染整治“八个一律”要求,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对铅蓄电池产业整治提升的保障作用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国家和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的通知》(湖政发〔2011〕14号)等政策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改进和加强对铅蓄电池产业污染防治的金融服务,加快整治并提升全市铅蓄电池产业,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分类管理,促进铅蓄电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整治提升铅蓄电池产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1〕17号)确定的全市铅蓄电池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与重点为指引,参照整治提升期结束后对企业实施转产、重组和关停的分类处置措施,建立相应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全市铅蓄电池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对验收后达到产业、环保及卫生等整治标准的企业与项目,各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技术改造等方面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即将搬迁的贷款企业要高度关注其搬迁复产审批情况,并根据企业搬迁投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核定企业授信。对于转产企业或被兼并企业,要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在有效落实抵押物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支持,将原有贷款转至新企业或项目。对于限期整治不达标的企业与项目,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对于已放贷款要合理把握回收节奏,保证企业在清算期间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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