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负责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核。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及县区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拟订、调整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受省有关部门委托拟定、调整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验审制度;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与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协调价格矛盾。
(十)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负责全市工农业产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公物拍卖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形势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类社会发展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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