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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将由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利规划。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组织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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