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发展处
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布局和结构调整;拟订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国有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发行债券、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方案的审核和审批;负责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统计考核处(挂“湖州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等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信息发布;拟订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风险抵押金的监缴、管理和清算工作;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有关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依法授权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事项。
1.将监督所监管企业的财务、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管理财务总监等工作交由湖州市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公室(湖州市国有资产审计稽查中心)承担。
2.将收缴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股权、管理与处置受托范围内的资产等工作交由湖州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承担。
3.将组织协调市本级市场的培育、建设、发展以及管理、服务工作交由湖州市市场发展中心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