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
(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承担市本级国有市场建设、培育、发展职责,负责现有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六)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负责委派和管理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监督、统计评价、审计稽查等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和来信来访;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并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预算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安全、财务、后勤、信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局性工作的督办和各处室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委机关综合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二)政治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牌子)
负责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等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出资企业的领导人员,提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任免、奖惩建议;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负责国有企业后备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三)产权管理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提出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以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管理工作;审批所监管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减变动、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监督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