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加大学前教育政府投入力度。从2011年起,各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予以安排,并逐年提高。
3、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及用于开展名园长、骨干教师培训等活动,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镇(街)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建”等方式,重点支持镇(街)中心幼儿园、村(社区)集体规范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薄弱幼儿园改造、幼儿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长。
4、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实行学前教育政府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逐步实行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
5、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及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实际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比例,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等级收费。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财政拨款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各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利用国有、集体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制。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参照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1、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系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行业管理,严肃行业纪律,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监督,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