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齐配好保教设施。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标准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以及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研究制定幼儿园设备配置标准,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规范学前教育装备采购行为。确保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建立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设施配备的检查督导。
3、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健全市、区、镇(街)三级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充实教研力量,配备幼教教研员。以组织中心教研组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科研活动,促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培育办园特色。加强对幼儿园教辅用书、科研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发挥镇(街)中心幼儿园在辖区内的业务指导作用。发挥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4、重视家庭和社区配合教育。引导幼儿园加强与家庭、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形成幼儿园、家长、社区三结合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发展观。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工作。
四、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严格办园准入和年检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区、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公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办民办幼儿园,按照《
幼儿园管理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准入标准,健全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完善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办园资格审批程序,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颁发办园许可证。开办的连锁园或者迁址新建的幼儿园需重新进行审批。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已核发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联合卫生、消防等部门定期复核审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办园资格。
2、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配齐保安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园内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师幼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知识和应急技能教育培训与演练,做好玩具、户外游戏设施、消防、厨房、水电等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监测和预警,有针对性的提出防灾和减灾措施。新建幼儿园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幼儿园每年要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严格校车管理,接送幼儿必须使用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的专用校车和专职司机,严禁校车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并逐步实现与公安部门的联网,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幼儿园食品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食品、药品管理制度,严禁不合格食品、药品进入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