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个性化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学前教育多样化需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服务项目和内容,以不超过小区住户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民办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发放教育券、实行建园补助、奖励等级幼儿园等措施给予扶持。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探索“民办公管”的模式,有条件的区、镇(街)可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民办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5、鼓励发展农村集体办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农村服务人口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普惠性、规范化幼儿园。鼓励镇(街)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村集体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应收回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已撤并的原村办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农村集体幼儿园享受政府扶持民办幼儿园的所有政策。逐步形成以镇(街)中心幼儿园为指导和示范,以农村集体办园为主体、以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
三、遵循幼教规律,提高保教质量和水平
1、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和收费行为。坚持就近入园原则,优先招收学前三年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可适当向下延伸到托幼一体化教育。严格按照《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要求,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消除大班额现象。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收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伙食费按月核算,收支情况需逐月向家长公布。
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完善幼儿入园管理,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参照中小学校历,幼儿园实行5天活动计划。按照“活动即课程”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合理安排健康、科学、社会、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活动,保障活动时间和质量,坚持课内活动和户外活动相结合,保证每天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不少于2小时户外活动。注重幼儿良好习惯的养成、智力水平的发展、基本能力的培养、健康性格的形成,特别是大班幼儿学习习惯、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做好幼小衔接。不得开设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课程;不得安排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内容;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不得以培养幼儿专项技能或特长为名,单独或合作举办“兴趣班”或者开设实验班、特色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的比赛、表演等。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工作。为幼儿提供营养合理的膳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