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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每年9月10日前,各幼儿园将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幼儿登记造册,填报《佛山市学前教育政府补贴幼儿名册》(附件1),报区、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每年9月20日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全区学前教育补贴人数和资金,填报《佛山市学前教育财政补贴人数和金额统计表》(附件2),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4、每年9月30日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全市补贴人数和资金,核定市、区分担资金,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市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区财政专户。

  5、区财政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学前教育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幼儿园账户。

  6、补贴资金发放采用先收后补的形式。幼儿园按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将补贴发放给幼儿家长。

  四、组织管理

  按照“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区、镇(街)为主,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补贴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人数、资金拨付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负责筹集和落实本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制定各区学前教育财政补贴发放的具体操作办法;核定补贴对象和人数;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加强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各镇(街)负责督促所辖幼儿园做好补贴对象及人数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审核幼儿园上报数据;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各幼儿园负责对本园补贴对象的认定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登记管理;按时统计和上报补贴对象、人数和资金;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由幼儿家长签收或转入幼儿家长账户,不得直接抵减保教费收费。

  五、检查监督

  (一)各级审计、监察、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幼儿园要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每年上报的幼儿名册表及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学前教育政府补贴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蓄意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资金。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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