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扶贫助学政策。重点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低保家庭学生资助办法。研究制定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政策,不断扩大受惠面,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六)加大民办教育的规范和扶持力度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确保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初中和小学的发展。一是规范和扶持现有民办学校的发展,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在贷款、办学用地、用水、用电、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营造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平等宽松环境。二是努力培育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优势的民办学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多种形式办学。对义务教育阶段新办民办学校,要严把准入关,力求高起点办学,防止产生新的“麻雀学校”和薄弱学校。新办学校应参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建设。三是严格执法,维护民办教育的发展秩序。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认真落实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和落实政府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和宏观指导等方面体现均衡优质发展的要求。实行市、区级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对各区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负主要责任。
2、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责任。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编制和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物价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国土、住建部门研究编制学校布局的专项规划,预留教育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形成后,教育用地的审批和变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三旧”改造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达标用地。完善学校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产权问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