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两级财政按不低于筹资标准60%的比例进行补助,个人按不高于筹资标准40%的比例缴纳。具体财政和个人负担比例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经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人员、城乡低保户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类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85%。
二类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85%。
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二)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算(取整数至万位); 中途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2011社保年度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四、增加门诊特定病种和医疗康复项目,减轻参保人负担
在原有的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基础上,增加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3种门诊特定病种。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限额标准从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门诊特定病种相关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门诊特定病种及其医疗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根据《转发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粤卫〔2010〕186号)文件规定,将运动疗法等9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完善结算办法,加强医保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