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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

  根据《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安排》(国办发〔2011〕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59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好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保险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二)中途参保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保险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参保月数相应折算,一次性缴纳,年度内停保不退保险费。参保人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个人缴纳按参保月数折算的全部保险费。
  参保人缴费达帐,从参保登记日起计满90天的,自第91天零时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含停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退役士兵、新增低保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受此条限制。
  二、建立缴费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每年根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精确至元位),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负增长时,筹资标准不调整。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按1.8%的比例、二类区(高明、三水)按1.1%的比例确定。2011社保年度一类区筹资标准为490元/人·年、二类区为3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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