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残联具有托养方式的最后决定权。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及机构(包括全托和日托服务机构)条件,综合考虑,决定具体的托养方式。
(三)各级残联在托养审批时,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自理能力优先原则,残疾人自理能力弱的优先;二是残疾类别优先原则,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优先;三是残疾等级优先原则,一级残疾优先;四是家庭条件优先原则,家庭人均年收入低的优先。
(四)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要扣除已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部分。
(五)基于个别残疾人自理能力变化、死亡等因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残联每年10-12月对同年4月1日前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者集中审批1次,每次审批有效期为1年。2011年从7月1日开始发放护理补贴,4-6月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者进行集中审批,有效期为半年。
八、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全托机构应首先保障重度残疾人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日托机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日托或全托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九、经费安排
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四类重度残疾人实施护理补贴制度,凡经批准到集中托养(全托)机构托养的,每人每月至少补贴1200元,直接拨款到机构;凡经批准到社区日间照料(日托)机构托养的,每人每月至少补贴600元,直接拨款到机构;凡经批准在家中居家安养的,每人每月至少补贴600元到家庭。
重度残疾人托养补贴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
一是在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三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是在慈善基金安排一定的资金。
五是发动社会热心人士、企事业单位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