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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

  为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中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和“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全面启动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基本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2011年建立托养补贴制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012年各区建设好一所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至少有一所能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2013年后逐步扩大覆盖面,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二、实施对象
  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
  (二)年龄在7周岁(含7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三)低保家庭及低保临界家庭。
  三、组织领导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市残联主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规划、制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制定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及检查督促落实等。区残联主要做好托养审批、资金安排、护理补贴发放、集中托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镇(街)残联主要做好重度残疾人调查摸底、审批与申报、日间照料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实施情况的统计等。
  四、托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全托),对象一般为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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