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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眼

左

视力

左

耳

左

口腔

牙齿数

右

右

右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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