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
(新政法函[2011]41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调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11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对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汇总调查结果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117号)所确定的调查内容为准(见附件);有关调查表按国法复函[2011]117号文件提供的网址,登录网站自行下载。
二、上报方式
(一)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并报送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所属部门,以及所属县(市)汇总报送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制机构负责汇总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等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汇总本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时间要求
请各地区、各单位务必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117号)(略)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
邮政编码:83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