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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七、做好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一)监督工作通报和公开的事项。根据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的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有: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二)监督工作通报和公开的方式。根据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的规定,常委会通过常委会公报、信函、电子邮件和召开通报会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人大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其他途径。常委会的监督议题可以通过人大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征集;可以采取召开公民座谈会、监督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对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的方式,公开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委会查询依法应当公开的监督工作有关报告和信息。
  八、围绕监督法贯彻实施做好有关工作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积极推进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督法、省监督条例,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与开展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宣传贯彻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的过程成为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成为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通过深入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规定适时组织代表参与各项活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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