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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一)审议意见的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前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按照《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要求,提高审议质量和水平。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联系,“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议题涉及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记录汇总,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议意见的交办。根据省监督条例的规定,审议意见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可根据需要,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六、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整改落实
  (一)加强沟通协调。常委会在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初步拟定后,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一府两院”要积极配合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认真执行和遵守监督法、省监督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按时提交报告和有关会议材料。“一府两院”依法主动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常委会要尽量予以安排。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按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一府两院”在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应当首先由其办事机构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再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对审议意见交办事项或者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在“一府两院”正式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提交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并表决,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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