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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集中审议或分组审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相关委室事前应当做好准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时提供参考。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交换意见,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大相关委室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要依照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的规定程序依法进行。
  开展执法检查要制定工作方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需要执法检查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在执法检查开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开展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进行。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由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可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的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亦可邀请本届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开展执法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宣传、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开展执法检查的方式。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执法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委室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五、抓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理形成和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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