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一)选择议题应突出监督重点。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必要和可行原则,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有计划地安排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每年一般安排6项左右;组织执法检查每年安排2项左右。
(二)选择议题的途径及职责。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在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后,提出听取和审议的专项议题。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委员会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搜集并汇总归纳整理。
4、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归纳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根据媒体报道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的情况汇总归纳整理。
根据需要,“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三)选择和确定议题的程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一般在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常委会办公室对建议议题汇总综合,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委室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年度计划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并在第二年初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确定监督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四、规范完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