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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而“一府两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坚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立足于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贯彻实施。
  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正确体现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问题。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
  必须坚持监督公开,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其他有关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议题和方式、程序,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一府两院”对监督的反馈等,都应当公开。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二、明确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其中,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应当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进行。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严格按照监督法、省监督条例及《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执行。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办理。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能虽然不是经常性的工作,但也非常重要,应当认真对待,需要研究安排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组织视察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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