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意见
(湖人大[2010]1号 2009年12月31日湖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06月08日公布)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省监督条例),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推进湖州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监督程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
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
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监督法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要坚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常委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和重要议题的确定、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大分歧意见,由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