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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报送重要文件、报告重要情况的试行规定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报送重要文件、报告重要情况的试行规定
(湖人大[2010]2号 2002年6月27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31日湖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8日公布)


  为了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更好地履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重要文件和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条 下列重要文件和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一)上级政府、“两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会议文件,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三)部门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反映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简报、要情摘要、动态分析和统计资料等。
  (四)开展执法检查、治理整顿等重要专项工作的计划、方案、总结。
  (五)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或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有关文件。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第三条 除《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应报告的事项外,下列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抄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一)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二)在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和社会治安案件及其查处情况。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挠依法执行公务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四)需依法追究行政过错或司法错案责任的事件及其查处情况。
  (五)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重大事件。
  (六)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及查处情况。
  (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及法院对其审判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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