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
对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是转方式调结构,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形象的要求,是切实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治污工作同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以环境改善优化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把限期治理工作抓实抓好。要特别注重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加快建成区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努力实现结构减排的新突破。
二、限期治理工作范围和要求
(一)治理范围
1. 不能稳定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涉水企业;
2. 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企业;
3. 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或不能稳定达到《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建陶、耐火材料、砖瓦、铸造等行业有关企业;
4. 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区域(镇办、村居)。
(二)治理要求
1.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期限,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治理工作。在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
2. 所有限期治理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环保顶格处罚,并对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实施停产治理。
三、加强督导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政府限期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限期治理工作负总责。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府组织、环保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详细方案,建立环保工作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限期治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