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主任会议须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会议准备情况的报告,确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十一)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主任会议确定的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并发布公告。有关工作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积极开展学法
(十二)常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安排提出年度学法计划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三) 根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更具有针对性。
(十四)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为依法审议打好基础。
五、严格出席和列席会议制度
(十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席的,应当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会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缺席的,视情给予必要的批评。
(十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二次以上的,应当通报批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履职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统计并通报。
(十七)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政府有关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全过程。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相关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秘书长请假。列席人员因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十八)常委会会议在分组审议“一府两院”相关议题时,“一府两院”应当派负责人分别到各组自始至终听取审议,回答询问。
六、认真组织会议和审议
(十九)为确保会议审议质量,每次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
(二十)市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同意,可由市长委托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到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同意,可由院长、检察长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