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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2010修订)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湖人大[2009]14号 2002年6月27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30日湖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3日公布)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更好地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心选择议题
  (一)常委会会议议题应选择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次会议确定三个左右重点议题。
  (三)议题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就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调整意见。
  二、深入开展调研
  (五)调研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调研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情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六)调研应当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找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调研结束后,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综合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规范材料送审程序
  (八)常委会办公室应适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一府两院”做好会议审议议题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九)“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一府两院”根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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