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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公告负责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机构名称、通讯地址、投诉电话、传真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信息,以及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投诉调查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投诉事项实施调查核实;投诉处理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所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本着公平公正、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开展。

  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投诉调查岗工作人员在对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第三方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投诉调查岗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

  第二十九条 投诉调查岗工作人员在开展调查核查工作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在场人员、调查经过及结果,由调查人、在场人签字或者盖章,出具调查报告,并于调查工作终结后1个工作日移交投诉处理岗。

  第三十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三十一条 投诉的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属于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或者稽查等部门受理范围的,由投诉调查岗即时退回投诉受理岗,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1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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