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属于信访事项的,移送办公室处理;
(二)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的检举和控告,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投诉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移送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四)投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五)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登记《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收到的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等内容,并于1个工作日转交投诉调查岗实施调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收到投诉人投诉,经审查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纳税服务部门,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接收后登记《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规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受理,制作《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税务机关,并告知实名投诉人。
被责令受理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及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税务机关可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一)上级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投诉事项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投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