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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投诉人对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如遇投诉,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的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的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以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二)投诉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三)投诉人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四)上级税务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本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后填列《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并向实名投诉人告知受理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受理的投诉,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后填列《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向实名投诉人送达《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结果、理由及依据。

  对于匿名投诉事项,如投诉人回访,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可根据《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的信息,口头告知受理情况。

  第十六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在《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备案登记,填列《纳税服务投诉受理业务转办单》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由投诉受理岗工作人员登记《纳税服务投诉受理业务转办单》,报经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1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移送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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